2005年4月1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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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浙江特色鲜明
本报首席记者 朱兰英

  与去年公布的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比,7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显然具有鲜明的浙江特色。体现了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先进的做法,并用法律的形式给了打工者一个最好的保障。
  用人单位无权“保持沉默”
  在处理拖欠工资投诉时,经常出现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证据,而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又无法举出的证据的情况。为此,《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从源头解决“欠薪”问题
  《条例》立足于从源头解决“欠薪”,规定,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即通过金融机构设立工资支付专户或者由金融机构出具保函等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据悉,省人民政府也将制定具体事实办法,进一步明确在哪些行业和企业实施、保证金数额确定多少、资金如何监管等问题。
  政府要建劳动预警机制
  《条例》明确了政府的职能,其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同时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保障。比如,一旦出现“欠薪”的群体性事件,而企业老板又一时找不到的情况,政府部门可以暂时支付一部分薪水,以解决劳动者基本的生活需要。同时,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工会真正成为工人的娘家
  《条例》除了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外,特别重视工会的力量。它规定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权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对于工会的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之工会。另外,《条例》建立的劳动保障监督员制度和举报制度。据悉,目前我省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有着2500名法律监督员,《条例》的通过让这些监督员的工作有了法律的依据。